學程資訊

華語教學學分學程 - 學程實施辦法

一、為提供學生跨學域並具整合性之選課環境及擴展學生第二專長,依據「國立交通大學院課程學程辦法」訂定本學分學程。其主旨在於整合漢語語言學、華語教學、英語教學及教育等不同學域內之課程,以培養具有此類專長及基本訓練之學生。

二、本學程主要由人文社會學院外國語文學系(所)及本校華語中心負責;結合人文社會學院英語教學研究所、師資培育中心、客家學院人文社會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等單位相關專長教師,以完成課程規劃及開課等事宜。

三、申請資格:凡本校大二(含)以上學生(含碩士、博士),均得申請本學程,唯需繳交修習申請表、學年成績單、及外語中高級以上證明文件(無則免)至外國語文學系(所)辦公室,並經口試篩審通過後,方得修讀本學程。

四、修課人數限制:本校外國語文學系(所)學生20~25名,外系(所)與外校學生共5~10名。

五、學生修滿學程26學分,並檢具外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文件,始由本校授予學程修畢證明。如未修滿學分,學分仍承認為本校畢業之選修學分。

六、本學程學生若已修過表列之任何相關課程,須向召集人提出書面申請,經認可後得採計為學程之學分。

七、申請選修本學程學生不得因選修此學程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。本實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八、本實施辦法經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學程課程規劃表

一、學程名稱:華語教學 (Program of Teaching Chinese as a Second Language)

二、課程名稱及開課系所

編號 課程名稱 開課系所 學分 開課學期 要求
1 華語文教學概論 華語中心 2 第一
學期
必修科目16學分
2 華語文教材教法 華語中心 2 第四
學期
3 語言學概論(一) 外文系 2 第一
學期
4 語言學概論(二) 外文系 2
5 國語音韻學 外文系 3 第二
學期
6 漢語語法學 外文系 3 第三
學期
7 華語文教學實習 華語中心 2 第四
學期
8 漢語構詞學 外國語文學系
清大語言所
2~3 第二~
三學期
選修科目(四大類至少共10學分)
9 漢語語意學 外文系 2~3 第二~
三學期
10 文字學 兼任待聘 2~3 第二~
三學期
漢語語言學(至少選修2門)
11 華語多媒體與電腦輔助教學 華語中心 2~3 第四
學期
華語文教學(至少選修1門)
12 教育測驗與評量 師培中心 2 第三
學期
13 第二語言習得 英語教學研究所 3 第二~
三學期
14 漢人社會與文化 人文社會學系 3 第一
學期
華人社會與文化(至少選修1門)
15 語言人類學 人文社會學系 3 第一
學期
16 社會語言學 外文系 3 第一
學期
17 現代文學選讀 通識教育中心 2 第一
學期
中國文學(至少選修1門)
18 古典文學選讀 通識教育中心 2 第一
學期

三、召集人姓名: 許慧娟、劉辰生 單位:外文系

四、連絡人姓名: 陳旅櫻     單位:外文系